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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X与某单位第三人某煤业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

发布者:孙云霞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7日 103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张X与某单位、第三人某煤业公司 工伤行政确认案 ? 一、基本案情 张X系某煤业公司的职工,在该公司露天运输队从事重型煤渣车司机一职。2019年5月4日凌晨5点30分左右,张X驾驶重型煤渣车在大峰采区中槽排土场进行夜班作业,在车辆驾驶过程中,张X突然感到身体不适,但仍强忍把车停靠在安全位置,拉好制动后自己却当场昏迷。事发后,张X被紧急送到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脑出血。虽然经过及时抢救与治疗后,还是造成张X偏瘫、语言功能丧失。此后,张X的家人与某煤业公司向某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。2019年5月4日,某单位作出了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的认定。张X的家人对该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不服,于是找到宁XX委托律师办理此案。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得知张X在突发脑出血的紧急情况下仍强忍着将重型煤渣车停稳,为某公司挽回了2000多万元的损失(该煤渣车价值2000多万元)。由于此类案件虽然较多,但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,律师为张X的家人分析了该案的诉讼风险,张X的家人仍决定进行诉讼。受理此案后,律师立即到张X的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,并找到张X的同事了解情况,收集了张X工作的相关证据。在2017年7月6日,张X的家人代其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并责令对张X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。 二、律师点评 本案张X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修理工,但单位却安排从事重型汽车司机一职,即从事特殊作业,从张X的单位提供的证明、工作写实来看,单位安排张X工作的白班、中班、夜班超过8小时,在3、4、5月期间连续加班、夜班超负荷工作,在2019年4月20日至5月4日期间,未安排张X休息,是工作时间长、劳动强度太大、精神高度紧张等原因,诱发了脑出血。 三、法律依据及建议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然而,张X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,但是未死亡,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,属于法律空白。而1996年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》,复函中规定加班加点工作与劳累有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。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》,复函明确加班加点工作导致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。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所从事的工作岗位、工种,以及工作时间约定,劳动合同最好自行保留一份。

 孙云霞律师,法律本科毕业,2010年在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任法律援助律师,2015年6月至今在宁夏信援律师事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宁夏-石嘴山
  • 执业单位: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640220********15
  • 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婚姻家庭、刑事辩护、工程建筑